1、公司至今都没有对我们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是否可以增加?2、我们的派遣合同早就到期,现在我们能否要求签约无固定期限合同?3、我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的待遇仍停留在以前待业的水平,是否可以同工同酬?
更新时间:2008-04-30 14:54:36
问题描述:
我是1996年9月在**待业上班,至今已有12年,2004年底公司与我们签订了解除1996年至2004年临时工
合同,解除协议中规定按400元一年对我们进行经济补偿(到现在都没有兑现补偿费用),当时我们并不知公司的用意,就稀里糊涂的签了字。公司在与我们解除原有合同后将我们转嫁至
咸宁市一家
劳务派遣公司,并于2005年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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