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习生工伤
更新时间:2008-08-04 23:38:16
问题描述:
我弟弟是宁夏银川某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学生,今年满17周岁,08年7月7日经学校老师介绍到浙江海宁天通控股有限公司实习,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弟弟进公司的时候只与公司签定了一式两份的实习协议,他在学校学习的是计算机专业,但安排的岗位却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而且是高温环境下。7月21日,我弟弟因违规操作,右手中指第一个关节被机器截断,住院治疗的费用是公司承担,住院一周左右,单位方一再派人来催我弟弟出院。7月29日出院,单位方来结算了医疗费,并把医疗诊断证明扣留,只给我们留个复印件。与单位方协商中,单位方认为:“应当按照浙劳社工伤[2001]17号文件第七条关于实习生发生伤亡事故后的待遇如何作一次性处理问题 ”来办。我方认为:受害人与单位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愿意付出劳动,一个愿意支付相应工资报酬;而且实习协议应当三方协议,受害人与单位方不属于实习与提供实习的关系,受害人工作牌上写的岗位为“员工”;另外涉及到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有遭歧视的可能,岗位与专业不对应,对于一个正确判断能力不成熟,有欺诈嫌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断定为十级伤残,我方希望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一般职工的待遇来处理,另外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校方也该对该事件做出相应赔偿。
所问问提
1.17号文件中所说的“实习生”与在校实习生有什么区别?
2.涉及未成年工,实习岗位与专业不对应。该怎么处理?
3.做工伤鉴定,需要医疗诊断,复印件可以吗?
4.用人单位与个人所签订的实习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5.校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6.用人单位扣留医疗诊断证明,是否合法?
望好心人们帮帮我们,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