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利用婚姻来诈我钱财的事件,法律上给支持我的说法吗?我所受的经济名誉及精神损失能得到赔偿吗?
更新时间:2008-04-27 21:02:11
问题描述:
事情经过:
2007年4月上旬,张**介绍我与刘**在
上海初次见面,当时并约好五一节回
泗阳老家订婚。
2007年5月1日,刘**乘座张**驾驶车牌号为 豫 P 20118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从上海回泗阳老家,徐**随行。(该车是刘**租借的)
2007年5月2日,我和父母,刘**及其父母,刘**,徐**及其父亲和张**共10人在三庄街一饭店举行订婚仪式。当天我的父母各给刘**880元钱,共计1760元作为见面礼金。
2007年5月3日,刘**,张**,刘**,徐**及其哥哥共五人到我家吃午饭。当天我的爷爷给刘**400元的见面礼金。吃过饭后,我将一张30000元的**储蓄存单和该存单的密码交给媒人刘**,作为订婚礼金。随后刘**将该存单和密码一齐转交给刘**。当天下午,刘**,张**,徐**及其哥哥和我一起去泗阳城中**储蓄所取出30000元的现金交于刘**。
2007年5月4日,张**,徐**和刘**三人回上海。
2007年9月中旬,刘**其父病逝,我被刘**索要去约5000元的丧葬费,并参加其父的丧礼。
2007年11月1日,刘**从上海回泗阳老家。
2007年11月2日,我与刘**到泗阳县城真艺影楼拍价值1650元婚纱照。2007年11月3日,我与刘**到泗阳县城为其买价值700元的
结婚用衣。
2007年11月5日,我与刘**举行婚礼仪式。当天我给刘**上轿880元和下轿990元共计1870元现金。
2007年11月6日,因我没能回家吃晚饭,刘与我及我家人发生争执。
2007年11月7日,我与刘**加其娘家,在喝酒时与我发生争执。
2007年11月8日,晚约8点,刘**再次与我发生争执后从我家出走。
2007年11月13日中午,我接到刘**的恐吓电话,说要对我实施人身伤害。并说我与她的婚姻不合法,且分手的声明。
事后,我的家人委托他人去刘**家调解此事,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想要回彩礼,你家就得交人,因为刘**是从你家出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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