骋用合同解除后,合同中提到的:“乙方欠甲方人民币5500.00元,乙方自愿为甲方工作110个工作日即(50.0元*110天=5500.00元)来偿还所欠甲方款项”。可不可以做为乙方欠甲方款项的依据?乙
更新时间:2008-04-17 13:05:08
问题描述:
乙方由于交通事故欠甲方5500.00元,由于乙方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乙方决定用工资偿还所欠款项,甲乙双方并签定聘用合同。 其中司机骋用合同中的一部分是这样写的:“乙方欠甲方人民币5500.00元,乙方自愿为甲方工作110个工作日即(50.0元*110天=5500.00元)来偿还所欠甲方款项”。 由于司机不服从甲方出车安排,甲方决定辞退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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