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主张清还她给的7万装修费用,然后按照现在住地来取得房屋所有权,即她取得襄樊的房,我取得武汉的房?
更新时间:2008-04-10 10:18:33
问题描述:
我与妻子2000年结婚,当时双方父母帮我们在襄樊市购房一套(现升值约13万,现妻子住着)。婚后妻子提出采取AA制,我也同意,于是我们各人保管自己的收入。但实际生活中都在为生活支付费用,大项之处以我为主。
因工作调动2004年我提出在武汉购买新房一套,妻子不同意并不愿拿出自己的积蓄,我只能自己购买,为了取得贷款,我和妻子签协议她对新房债务不付责任。妻子这才同意在房屋抵押合同上签字。我才能在自行支付首付后取得银行贷款,购买了该房。2007年我开始装修,夫妻感情有所缓和,她拿出7万元来支付装修费用。
当前我仍欠房贷和借款16万元,已付14万元。但近年来武汉房价飚升原本30万元的房子,市场价格升至55万元。
目前,由于两地分居和以前感情裂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多次在争吵时首先动用暴力,我已不堪忍受感情的折磨。此前双方层达成离婚意向。现在妻子又明显不愿协议离婚,她坚持不离婚、不同居、不联系、不让我和5岁的儿子通电话,她号称要拖我,让我不得好过。
现在我想起诉离婚,但我身负房贷重债,没有任何现金积蓄,而且房子市值又如此之高,我的房子时居住又不可能变现,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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