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已工作两年多了,不想做了,想换工作,是不是要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职并付违约金?但我看过合同法,工厂没交社保,试用期的工资也特别低,请问陈律师这份合同是不是法律认可的?我是不是可以随时解除合约,且不用
更新时间:2008-04-08 21:51:03
问题描述:
我2006年2月与现在工作的工厂签订了合同,如下:
合同协议书
甲方因生产发展需要招收乙方培养为技术科人员,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必须负责让乙方学会技术科各种技术打样及工艺.
二.乙方在前三个月为学习期,工资在300元/月,第四个学至第六个月为实习期,工资为500元/月,第七个月至十二个月为成熟期,工资为800元/月,一年后为技术师傅,工资在1200元/月以上,具体按乙方的实际工作成绩而定
三.乙方进甲方技术科后必须工作五年以上(2006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无特殊情况,不能出厂,如乙方无故出厂,必须提早三个月以上通知甲方,且须会技术培训费5000元.同样,甲方在乙方工作表现好的情况下除每月工资外,每年还需付给乙方一定的报酬,且不能无故迟退乙方,否则须付给乙方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费.
四,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及不可抗据的事情,经双方互相协商,可解除本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请各自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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