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在2007年4月5日租了一间大厅!具体
合同如下.
房屋
租赁合同
甲方:吕志忠(出租方)
乙方:赵宗南承租方
甲方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现将本人拥有使用权房屋租给乙方,双方互相遵守协议,经双方同意,特签定本
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座落在农电局东侧安顺小区楼下.
2.房屋租赁期为十年,自2007年4月5号至2017年4月5日为止,房租一年一交,第一年房租为12000元,一次性交清,以收据为凭,以后九年也是一年一交,上交租,价格随临近同等条件下的房屋租金变动而浮动是指中街桥路东至上京路路西,路北为标准,如这段房屋价格不变,甲方不得随意增浮租金,如有违反,乙方有权利终止合同,装修一切费用甲方赔偿,但如果甲方不高于这段房租,双方达不成协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装修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负,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承租.
3.乙方装修棚顶走时不得损坏,乙方如破坏玻璃.墙体.坐便.发生火灾一切由乙方赔偿损失.
4.10年内乙方如有变动,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5.10年内租房期间此房屋一切应交纳的国税.地税.工商.房屋租赁税.国有土地年地租税.带有商业性质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负,电费.水费.取暖费等全部有乙方承负.
以上各项如有违约者,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