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合同上的其中两条有关租金内容写出来: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关系自然终止,甲方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若双方均有意续租,可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意向,并议定合理租金和续租合同。每月租金
更新时间:2007-04-18 11:16:49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4月9日在新罗区租了一套房子,合同签订为一年,押金是一个月的租金,并且说好押金可以作为最后一个月的房租抵掉(也就是说我们住的最后一个月不用再另外付房租了,但是合同上没有明确注明)。现在合同到期了,并且我们准备多住一个月,房东却不肯退押金,理由是我们又多住了一个月,她说如果在今年的4月9日我们要是搬出去的话,她就会退给我们。可是我们在3月份的时候有跟她说过等四月份(也就是住到5月9日)住完才搬走,当时她也默认了,现在却说我们多住了一个月,押金不能抵房租,也不能退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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