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解聘该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本人2:如果该劳动者想继续签定劳动关系,这样的裁减,是否合法.3: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裁减,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怎么算.自新的
更新时间:2008-04-03 09:27:31
问题描述:
一名职工,在该公司已有5年的工龄(到今天为止),在这5年里,与该公司签定过3次固定期限的合同,每次多是续签的,最后一次合同是在去年3月份签定的.期限为1年.所以到今天为止.合同已满(到期),该公司以合同期限已到有由.终止劳动关系.裁减该职工(该职工在职期间并没有违法违章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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