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我今天收到传票,如何处理?赔偿要求是否合理?陈某伪造合同只有证人没有证据,是否可以在本案提及?请律师还是自我答辩。陈某在未征得我同意下擅自和二房东谈妥12000元金额,是否有相互串通来讹诈
更新时间:2008-03-15 13:41:04
问题描述:
请教律师,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2006年12月26日,陈某向二房东签订租下某门面的合同,同时我与陈某签订了租房合同,27500元向他租下了青浦某门面的A部分,租期为2006年12月26日至2007年11月25日,自己经营。陈某在该门面的B部分经营,租期为2006年12月26日至2007年12月25日共用一个门面,各自独立。4月份因经营不善,决定转租,我本来提出各自转租,陈某不同意,后来陈某伪造了和二房东的假合同以便抬高租金,整体转租给张某,我也在场,只有他签字,我默认了。事后陈某发觉转租给张某的时间为4月份至12月25日,而实际我承租的A区11月25日到期,最后一个月A区双方都没有使用权,而且转租前没有征得二房东同意,为了弥补可能的损失,陈某要求我又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各得转让收益,“租期为2007年4月15日至2007年12月24日。转租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50%的责任,包括因西面半间门面(即A区)租期为2007年11月24日到期而发生的后果。”为了让我签此协议,陈某声称如不签,拿不到应得款项,并且我的经营区域是B区(位置稍差,此前合同上未标明A、B区域,只说门面部分4.5平方),我后来签了。事后,陈某向二房东交涉,二房东要价12000元才能买断此事,我不同意,陈某私下和房东达成协议,并拿收据向我催款。我不愿意支付,陈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我赔偿6000元和10000元的误工费。
我的理解是,因为我的租房合同里只有11个月使用权,最后一个月与我无关,6000元金额不合理,我们并非合伙经营,用此取得使用权的也与我无关。A区租金一个月才2500,就算支付各一半也只有1250元。误工费更是子虚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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