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您的回复!请问民事案件中,对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法院是进行核实还是不采纳?另我在外务工,别人私自拆除我的一间房子(无借用协议)现无照片等证据,别人不愿作证,法院是否进行调查取证?如不查,我
更新时间:2007-04-12 01:12:55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安徽省池州市人,因我在隔壁生产队建新房,在02年便把老房卖给他人。合同约定:03年交付60%房款,04年交清。但直到03年底仍一分未付,其间我多次向其索要房款未果,他承诺04年一起付清。但直到05年都未付一分房款。万般无奈之下,06年8月我向法院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收回房子。我的目的正确。但法院以合同无效措辞不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驳回。公民不可能完全了解法律,对目的正确理由不全的案件法院这样判公平吗??一审上诉期间未找到相关资料,无奈之下以要回房款为由重新起诉,但他否认我曾多次索要房款这一事实。结果法院判决他偿还04年本应支付的40%房款,而03年本应该支付的60%房款不予支持。判决书下达之后,他仍置之不理,连40%房款也不给。并怀疑毫不知情的邻居帮我打的官司,将其打伤。房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还是我的,并没过户。现在我的利益受到极大伤害,我应该怎么办?还能以什么理由起诉,根据合同法或相关法律收回房屋?邻居的伤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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