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费用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经我反映到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居委会,还是楼上业主装修造成的漏水
更新时间:2008-03-13 18:33:09
问题描述:
事实和理由:我于2007年3月17日购买新房一幢,于2007年的8月18日左右发现厨房房顶,沿烟道周围漏水,于是反映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公司一拖再拖,我打了多次电话及到物业公司亲自反映,物业公司才给我楼上业主打电话沟通此事,楼上业主也下楼亲自看过确实是我家厨房漏水。期间我也曾打电话给楼上业主,请求楼上业主打开地面,检查是否是他家管道漏水。楼上业主态度特别恶劣说:“你神经病,这事和你没关系,就是漏水也是我和物业的事,不关你的事”。后来我投诉到售楼部及居委会多次,经楼上业主和房地产公司签定协议后(协议内容是,如果是打开地面检查,属于是房建问题,维修费用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如属于是楼上业主家装修造成的漏水,由楼上业主自己承担维修费用)于2007年10月8日,楼上业主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参与下打开一块地砖,发现水管接口破裂,在没有完全检查所有管道的同时,就只换了一个水管接口的情况下就告诉原告说,已经维修好了。在维修的当天,我曾打电话给楼上业主,问楼上业主几点维修师傅能到,想到维修现场看一下,楼上业主态度极其不好,说:“你再催,再催就不搞!”,始终也没告诉我在什么时间维修,我最终也没有看到维修的过程。
于是我就把厨房装修好,把顶也封上,漏水一直到滴到顶上,从外面一 时也看不见,我经常出差,很少在家里住,直到过完春节才发现漏水很严重了,打开吊顶,里边全发霉了,墙面湿透了。经我反映到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居委会,后经物业管理公司和楼上业主协调,楼上业主要求原告拿出5万元装修押金,他才同意打开他家的厨房地面检查是否漏水。我是受害者,并且不管漏水属于是土建的责任还是楼上业主装修造成的漏水,也不应该由原告拿5万元作押金,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我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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