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以下疑问望欧阳律师给予建议:1、开发商逾期的期限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还是以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起?2、该合同约定的出卖方延迟办理房产证的赔付标准是否因过低应视为无效条款?3、开发商
更新时间:2008-03-11 11:30:41
问题描述:
本人于06年在惠阳淡水买了一套商品房,请问在以下情况下开发商应如何赔付:
1、合同签订日期为2006年10月4日。
2、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日期为2006年3月28日,出卖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
3、合同约定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1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与买受人逾期付款所承担的“万分之三每日”明显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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