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想向您咨询:1、她提出2005年前是补办结婚证,并找了些证人证明她是96年和我父亲同居住在一起,关于她婚姻法律上怎么认定,我在法院应该怎么从法律条理上阐述?依据是什么法的哪一条?2、在法院上我该
更新时间:2008-03-05 22:53:38
问题描述:
我父亲于96年与一女子相识
同居,2005年她们正式领取
结婚证,2007年我父亲去世,在2003年我父亲结婚前关于房子写给我一个转让协议,具体如下:(住房产权转让协议:本人有住房一套,地处五四村四社,详细地址为**15号,是本人农转非的搬迁房(本社有两幢搬迁房),本人的搬迁房在头幢搬迁房的二单元的四楼左边一套。楼下是社员何**,黄**一家的搬迁房,右边是社员周**、董**、周**一家的搬迁房。这套搬迁房户型为一套三,总共108平方米左右,简单装修。现在本人自愿把这套住房的房产权转让给我女儿何**,从今以后有关住房的任何权利都由我女儿何**支配。此协议一式四份,本人与何**以及两个证明人各持一份。一经签字即日生效,即具备法律效力。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证明人: 证明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二零零叁年拾壹月拾玖日
注:没有公证,证明人没签字,房子因为是搬迁房到现在都没有办法办理任何房产土地证。
现在该女子已经再婚,并与现有老公一家不肯让出房子,要我补钱,要侵占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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