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法院执行法官说法:1、判决中未写明给付赔偿款的期限,所以可以无限期给付。2、判决中没引用232条关于执行时双倍给付的条款只给单倍的利息。3、因2003年执行中扣押的被告房屋流拍,原告不接
更新时间:2008-03-05 21:29:29
问题描述:
此案发生于1996年,我母亲去铁岭县某镇政府办事,该处正在维修门前的房顶,楼下无人看管,工人收工时将楼上的物体拋下,正巧砸伤了在楼下走的母亲的颈椎,造成了高位截瘫。1997年经法院判决,原告我母亲没有过错,镇政府赔偿二万元,工人的雇主赔偿十万元。(判决书中未写明赔偿款给付的时间,也未引用民诉232条预期给付应给付的双倍利息)1998年原告上诉至中级法院,后维持原判,进入执行程序,因被告雇主一直不履行赔偿款的给付义务,2003年执行法官扣押其一套住房,两次拍卖后流拍,原告拒绝接收房屋,法院遂解封房屋返还给被告人雇主。2007年赔偿的本金已全部给付,没有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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