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执行期限是应以9月12日开始,还是以11月2日开始?2、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卷宗中是否应有当事人签字才能算执行完结?3、在6个月的执行期限后,法院可通过那些程序延长执行期限,最长可延长多长时间?急
更新时间:2006-04-01 20:41:19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9月12日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并交纳执行费用,当时法院已无发票为由未开收据,直至2005年11月2日才开收据,收据上日期为2005年11月2日,收款事由写的是办案费。现法院迟迟不发还我案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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