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财产产生的孳息可否偿还个人债务?(2)中国法院与新加坡法院之间是否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恳请解答,谢谢.
更新时间:2008-02-27 16:48:34
问题描述:
张某系新加坡一家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拥有85%的股份)同时兼任该公司驻国内某办事处的负责人,该办事处名下拥有一栋5层的楼房用于出租,张某将该楼房作抵押(未办理相关房屋抵押手续)向吴某借款60万元,后因逾期未还款被吴某告到法院,张某败诉,被法院判令还款,但张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拒绝还款.同时法院认为,办事处名下的楼房是公司财产而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查封, 因未查到张某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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