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他们所讲的“手机三包法”是不是明确这样规定的?还是利用国家三包法未明确的事现,形成行业默契,钻法律空挡,以次逃避同时发生的质量问题,侵占消费者权益。谢谢尽快答复!
更新时间:2008-02-22 15:10:51
问题描述:
2007年2月20日,我在正规商场购买了一款**“巧克力”手机,发票、手续齐全。2008年1月,该手机出现“花屏”现象。经厂家售后维修点检测,该现象是由于手机排线质量问题造成的。由于手机尚在厂家承诺的“三包”服务期限内,我要求厂家按三包承诺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手机排线进行更换或维修。但售后维修部却称,由于手机同时还存在“尾插(充电插口)”部位的人为损坏,(注:只是部分橡胶脱落,不影响正常使用),所以该手机的三包协议也因此同时停止,不予按三包承诺维修出现质量问题的排线。我与厂家、315消费者协会都联系过,均是这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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