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08-06-29 09:12:31
问题描述:
07。1。18号我因交通事故受伤(对方出租汽车,我是摩托车,我是次要责任,我司法鉴定评残为10级),后因交警调解不成,我向法院起诉,在08。2。6号下了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对方赔款70%,共为47210。37元,另加精神抚慰金3500元,合计50710。37元,已支付医药费11512.76元和修理费5000元,判定还要再给我赔款34197.61元(还没拿到!)
另外,我又是工伤,单位在07。3。9号给予办理了工伤认定,我现在向单位要求赔偿我另外的30%(20233.02元),单位说已问过劳动局,我一分钱也不能赔偿。
1。我要求单位赔偿30%是否合法
2。如果1是不合法的,我是不是真的单位一分钱也不能赔款给我了?
3。工伤的评残标准和交通事故的评残标准是否一致(我在富阳残联评残是3级肢体残疾,这个标准是不是就是工伤的评残标准,如不是,我是否还需要去劳动局评残?这个费用应该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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