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我向公司索要工资是否合法?公司是否该按规定给我一个星期的工资?我想直接请求劳动仲裁部门协调,但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08-02-14 11:44:16
问题描述:
之前我于2008年1月10日开始,在一个沐浴广场工作,我所在的部门是销售部,是公司刚成立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为公司寻找团队客户。但是到1月17日,由于家里突发事件,我于1月18日离开杭州回到家里。因为事发突然,我来不及向公司提交任何手续,只于17日下午向所在部门领导提出离职。因为部门刚刚成立,规章制度仍未完善。在进入公司之前,公司也未曾提到过离职等相关事宜。而在进入公司之前,因为处在试用期,并未没有签定工作协定,只是简单办理入职手续,交取300元押金领取服装。因为工作的性质,试用期考核的时间被定为2个月。因为事发突然,也因为对公司规定全然不了解,我在准备离开之前并没能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我部门领导也未能及时向上面反映情况。第二天我于下午去公司办理离职,在讨论工资事宜的时候被人事部门告之因为没有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所以在退了服装押金以后并没能领到工资。
后来与部门领导协商,部门经理认为是我没按公司程序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未过试用期,所以一直未向上反映。而因为我之前一直在家处理家里的事情,知道今天才回到杭州,再次向部门领导反映情况,却同样被告之因为我当时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所以即使部门领导同意向人事部反映,也领不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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