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我解除合同(1)我是否能根据新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获得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2)新劳动法第四十条是否能用于试用期?急待您的回复!非常
更新时间:2008-02-02 20:46:3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现在遇到难题,向您咨询一下!我2007年11月1日开始在杭州一家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三个月,2007年12月10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我岗位进行调动,12月10日后我开始了公司给我安排的新工作,今年1月28日公司以我还是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为由口头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工作到1月31日为止。我看了新劳动法第四十条,我认为自己符合第四十条第二项,(另外:公司没有和我签过合同,也没有给我交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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