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劳动合同顺延期间,我要求原来的工作岗位,合理吗?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以前的加班工资吗?具体支付多少?如果两单位不同意按原岗位安排工作,进行协调时,我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更新时间:2008-01-29 11:54:2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3年起与海安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下属单位——海安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派遣至海安县供电公司从事客服中心接线员工作。书面合同本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鉴于本人怀孕,故在2007年12月6日前去海安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递交了“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应顺延合同的申请”,并附上了怀孕证明复印件、化验单复印件……之后,多次与两单位取得联系,两单位都回答一致:2008年两单位不再合作。最后海安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经理抛出了两单位一起协商后的处理结果——如果我坚持要求劳动合同顺延,只能两种途径:要么转岗(干保洁),无需我同意,并且没有任何的书面协议;要么,在家休息,发放生活费,外交保险,当然这还是口头承诺,也没有任何的书面协议;另外,在实际用工四年半的时间内,每天8小时,一年365天或366天(只支付10天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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