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是否应该与法院签订劳动合同?如法院不同意,我该怎么办?如法院解雇我,我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8-01-25 09:16:46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法庭临时工,1992年到法庭工作时没有签订认何协议,只是给当事人写诉状另外兼勤杂工,工资是每写一案诉状,提取诉状费20元,后来约过了两年后,因法庭没有书记员,就要求我庭审记录,裁决文书上书记员就是我的名,法院也认可我是书记员,但工资及其它待遇什么也没有,我就这样一直到现在当书记员已经16年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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