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行对于病愈恢复正常工作后的工资执行标准-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恢复正常的工资标准。这一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吗?2.我对此有异议,该如何解决呢?以上问题恳请律师给予解答,不胜感谢!
更新时间:2008-01-18 15:18:3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一国家银行的正式员工,21年的工龄,因患乳腺癌于2007年休病假一年,于2008年1月2日恢复上班(每天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我行按行内病假制度规定这样执行我的工资标准:1.病假期间,每月扣发我工资总额的20%,扣发全年资金;2.现恢复正常工作后,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恢复正常的工资标准。截至目前,我没有享受过困难补贴。我曾在网上搜索过有关病假工资规定,未看到任何一个有关病愈恢复正常工作后的工资执行标准,因此现特向律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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