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请问一下,(19÷31)×约定工资公司这样结算我的工资是不是不合理阿,我认为应该是按3周零两天的时间算:(23÷31)×约定工资这样核算,不知对不对?还有我在08年1月
更新时间:2008-01-15 16:24:19
问题描述:
我在胶南一家公司上班,约定3个月试用期,从07年12月17号开始,我干了不到1个月时间,公司称我不合适,将我辞退,但核算工资时出了点问题:我共干了3周加2天(每周休息1天),但公司财务核算时,却以我工作的天数19除以31,再乘以约定试用期工资来计算我的工资所得,令我十分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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