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第十四条中关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我是否算已满十年?原已签订无固定期了,现重新签订一年是否合法?该不该签?
更新时间:2008-01-10 11:41:14
问题描述:
我1997年5月至1999年11月为企业长年性临时工,1999年12月招工为正式职工,2005年10月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7年我县级公司取消法人,12月底市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合同,而其中规定1998年以后进公司的签订一年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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