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我去电业局找过他们领导,要求补齐原房款拿回房产证,可是他们局里领导不同意,说就算是特殊情况也不能开这个口子,以后没法解决。这样我该怎么办,是否应该拿回房产证,将其更改为我的名字?
更新时间:2008-01-11 19:30:50
问题描述:
谢谢您!我与前夫是先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后两年才正式结的婚,因为那时是电业局最后一次的分房计划,所以很仓促办理的结婚手续,然后向电业局申请的住房,后来局里批下来了,是房产商用于抵债的一栋楼房,电业局承担折合房屋总额的40%(拥有40%的产权),其余的由我们支付,当时房产证办下来的时候,是前夫的名字(现在也未更改),但是证件却不在我们手里,而是由电业局统一管理(不只是我们一户),在我们手里的只有复印件而已!离婚的时候,前夫一心想要那所房子,因为要给他的弟弟结婚用,所以请了律师,而我心已经凉了,开始没有做任何的反抗,后来一想要为了儿子以后打算,才开始争房产的,可是晚了,法院判决是房屋由我儿子18岁后拥有房产权,由于对方律师提出过居住权,法院希望我们庭外和解商量决定。这就是事情的整个经过,麻烦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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