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此公司在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拖欠我工资么?可以拖欠多长时间不算违反劳动法?(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650+提成1550=2200).提成会算我的应得的么?交纳的押金是否可以给我?我连续
更新时间:2008-02-04 10:02:33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珠宝店工作三年之余了.于2007.12.26.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但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可是12月26日当天并没有把最后一个月工资给我.而是让我下月15日去拿.(此公司是每月25号盘点,然后次月15号发薪水).还有之前交纳的2000元押金(但票据上写的是\\\\\\\"预收培训,贵重品赔偿费\\\\\\\").发票没有给我.只是给了我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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