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疑惑是:1、系统根本不是他们的,对我们自己的系统做的任何操作造成对方损失都应该是民事责任。2、我们的系统放在他们提供的服务器内已经遇到了危险,再不转移它们可能会被其他人控制。3、虽然没
更新时间:2007-12-23 21:43:30
问题描述:
本资料只做我咨询用,不适合公开真实姓名,如果有必要,我希望在进一步联系中给与更多资料
涉案人:(均为化名)
张、王、李(我)、赵
杨有限公司(陕西)
总公司(北京)
共6方
过程:
张王李我们三人之前是朋友,各有自己单独的工作,也是一个工作组在一起业余时间做事,在深圳,共
同持有一套计算机棋牌游戏软件,有客户端和服务器端之分,就像QQ或QQ的游戏,你下载的是客户端,
连接到服务器端才可以使用,服务器端是放在称为服务器硬件的电脑中供玩家连接进行游戏。
赵以朋友名义邀请我们到陕西与 杨公司(杨公司在北京还有总公司)合作 并作为我们小组成员身份,
因为这是她找的,她想从中分成。这个杨公司也是那我们的游戏与另一个叫移动信息港的网站合作。
最终同意。利益分成是我们四人占有4,杨公司占有6,并每个月给我们每人提供5000元生活补助,提供
住处,电脑自备,与其公司在同一地点工作。杨公司提供放置服务器的硬件,由我们管理我们的服务器
端软件,杨公司没有权利管理。我们的电脑放置在他们公司中,每天去他们公司做我们的东西。
我们在哪里做事,什么时候去陕西不是规定好的。王04年9月左右辞职去了,李(我)05年1月去了,开
始签合同,但合同要寄到深圳的张处,再寄到北京的总公司处查阅。事发时05年5月份我们也没有收到最
后签订的合同,但一直在执行合同的内容。张到最后也没有正式去陕西。
从05年开始向我们支付补助,但是当时是以工资单形式发的,我们最后同意了这种方式,认为工资单无
法证明是他们公司员工。我们之前也怕我们在他们公司里面开发会成为他们的产品,虽然是自己的电脑
。
05年4月我与王两人在陕西发现张与赵有私下新合作计划威胁我们合作的稳定,并且发现赵就是杨公司的
总经理,并且开始戒备我们(王,我)做事。我们决定不能再这样合作,逃离陕西,去四川自己做。可
能是应为(这里是可能)杨公司有察觉,服务器的管理权被封闭,我们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威胁到我
们系统的安全,加快我们的计划。
最后我们(王,我)在另一种管理方式下将服务器硬件跟我们软件有关的数据清理干净,离开陕西。离
开之前与杨公司有过谈判,确定终止合作的。我也做了电话录音,但由于警方没收证据被毁坏。
后我们在四川被刑拘,押回陕西被判刑一年。破坏计算机系统。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李违反国家对计算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杨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库及
应用程序进行删除和修改,给杨公司造成12万余元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所犯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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