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解决?05年前的暖气费应由企业交纳,05年下发的供热管理办法中,供热部门不应该向住户追缴,不知供热部分是否违反此条规定?04年的欠费至今才追缴,是否又超过了追缴时限?中
更新时间:2007-12-20 08:14:37
问题描述:
我于今年1月经大连是某中介公司购得一处二手房,合同规定07年之前的取暖费为卖方承担。在验房时卖房人出示了05、06年的取暖费发票,在中介的陪同下,我们买卖二房签订了交接单,认同取暖费用结清。
今年秋天该住处进行了暖气分户改造,在我们向供暖公司交纳今年取暖费的时候,遭到了拒收,被告知必须结清04年及04年之前的取暖费1万多元,并交纳滞纳金6万元。此时联系原房主时,他家人以此人不在为由推托,甚至不接听电话。中介在交接单中又注明“产生费用或纠纷与该中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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