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采暖费的文件是怎么规定的?到何时就停止了?2.供热部门能否因为以前年度的费用未缴而不修改他家的采暖设施及在今年不供热?3.如果供热部门起诉,那么他
更新时间:2005-07-30 19:42:55
问题描述:
我的一个朋友在天津有一处商品房,从97年至今只交纳过400元、01-02年度和04-05年度的全额采暖费.由于2000年以前还是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采暖费,所以前期的只交过400元。如今供热部门要修改供热路线,让他补缴以前年度(共6年)的采暖费的60%。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