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我在2008年辞职,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我是否还必须向单位交纳11万5千元的违约金?2、新劳动法是否不保护我们这些已经签定了不平等条约的劳动者?3、签定劳动合同完全是单位说了算吗?,同样的事
更新时间:2007-12-16 23:12:00
问题描述:
我是1999年参加工作,是一名医生,我所在的医院是国家事业单位,我每年约为单位创收近15万余元,每年所有收入合计2万余元, 在2003年时单位派我去北京进修培训,并要求我与单位签定十年的工作合同,十年间,不得辞职、调动等,如果违约,须赔偿一年的培训费1万3千元及培训当年的工资约一万元的五倍,共计11万5千元的违约金。 从培训结束至今我已工作四年,我们签的是一个协议,不是正规合同,而且在我之后,单位同事也有与我一样去进修培训的,时间、费用都相似,但单位跟他们签的是五年的工作合同,也就是说,他们的合同到期后,我的合同还不能到期。我们问过单位领导,他们解释说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不同意把我们的工作合同改成五年。 而我明年打算报考异地某校博士,需要向单位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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