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请问一下,如果我现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我想将单位的这些行为告上仲裁的话,单位会不会对我不利?
更新时间:2007-12-12 10:46:00
问题描述:
我在广州一单位工作,2007年5月与该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合同.至今,单位却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且单位还有很多做法违反<劳动法>,例如:
1>广州从2006年9月将最低工资标准调至780元/月,而单位到了2007年9月才开始按780元/月的工资实行.
2><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我们单位却差不多每天至少加4个小时的班,还经常加通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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