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如何理解“不能按期交付房地产”,银行目前已协助我们在当地房管局和土地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将实物移交给我们,且向我隐瞒了其委托拍卖资产被他人侵占的事实,其做法是否属“不能按期交付房地产”;二是我起
更新时间:2007-12-07 15:07:24
问题描述:
2005年我通过参加拍卖会竞买了一处银行抵债资产,随后于2006年1月25日与银行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在当地办理的房产、土地过户手续。该合同约定:银行不能按期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该房地产成交价为68万元。由于原承租企业拒绝腾退,致使我至今也无法获得该房产和土地实际使用权,也无任何收益。我现在,能否依据房地产转让合同要求银行支付滞纳金和赔偿经济损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初竞拍成交时曾与拍卖行签署过一份《成交确认书》,该成交确认书中有买受人自行接受资产约定,但在随后与银行签定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却无此条款约定。在此有几个问题需要请教:一是如何理解“不能按期交付房地产”,银行目前已协助我们在当地房管局和土地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将实物移交给我们,且向我隐瞒了其委托拍卖资产被他人侵占的事实,其做法是否属“不能按期交付房地产”;二是我起诉银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适用诉讼时效是几年?三是目前法院因临近年底已停止接受新案件,我们如何做才能保证诉讼时效?最后,就是我能否起诉银行追索滞纳金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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