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的薪水能够要回来吗?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该办理哪些手续呢?谢谢
更新时间:2007-11-29 15:06:07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9月10日进入成都一家it公司工作, 该公司规模很小, 入职后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10月15日我提出离职申请, 得到批准后当天下午就离开了公司, 当时还在试用期内. 由于该公司是每个月10日发上月的薪水, 还有半个月的薪水没有发给我. 11月27日下午我到该公司去领取缺少的薪水时遭到了拒绝, 理由是按照公司的规定, 即便是在试用期内离职也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后才可离职. 问题是我在提出离职前已经将分配给我的工作全部完成, 并且在当天完成了所需的工作交接, 再说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我认为这件事应该是公司的责任, 他们找不出克扣我半月薪水的有说服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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