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营业执照是2004年8月过期,2004年6月至2006年7月我在山西煤矿打工,执照没有更换,2006年和2007年8月,三次坐班车送货到湖南,总共毛利才7680元,途中用去费用4096元
更新时间:2007-11-19 11:28:38
问题描述:
8月26日 我从家里坐上长途班车,送生漆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镇,生漆总共10件,计1009.6斤毛重,包装重15斤,实际净重是994.6斤。
8月27日 晚11.30分到常德章木桥下车,当晚就在路边休息。
8月28日 一早起来准备坐从常德到新化班车,但因车上人多没有坐上。随后我就在路上拦下一辆面包车,打算包车到新化县白溪镇,给张大生老板那里去送货。可因运费在一路上都没有讲好,最后就讲成250元先到梅城镇新化旅社临时存放那10件生漆。
上午11.50分,我把生漆放到旅社,没有停留就到汽车站去联系到白溪镇的班车。我没有找到司机,就回到旅社去(时间是刚好12.00),可我回到旅社一看,我临时存放的10袋生漆都不见了。我就去问旅社服务员,她们说梅城工商所把生漆拉走了。
中午12.05分,我来到梅城工商所找到拉我生漆的工作人员,我问“你们怎么没有当着我的面就把我临时存放的货物拉到你们这里来了?”他们说:“我们是搞市场检查,所以把你的货拉到我们所上来的”,同时一位副所长说:“把你的手机拿出来”。我把手机给他后,他说:“把你的手机也同时扣下来”,我就问他为什么还扣我的手机呢?他的回答是“你的手机我们也要检查”。
他们把我的手机从28日扣留到9月1日上午9点才还给我,他们把我手机里面存放的所有我个人信息全部都看了,并且把里面所有的信息资料都复制到一位所长手机里。
对此我当面问到:“你们搞检查为什么不当我本人的面?况且我还没有进入市场,也不给当我的面亮明检查证件,就把我的货拉到你们所上来了。”一位姓仇地所长说:“你已经是违法经营了,我现在拿给你看也不迟,反正你是违法的”,当时我给他们声明说:“我是路过这里临时把货存放到旅社的”,仇所长就说:“你是老江湖了,你就应该把自己的货物看管好,东西在你自己手里你什么都好说,也花不了多少钱,可是你现在的货物不在你手里,又是无证经营,要没收你全部的货物”,我说:“你还没问我把货运到什么地方去销售?我是路过这里,不是在这里进入市场销售”,一位所长说:“不管怎样你准备罚款就行了。”
8月30日 早上一位所长把我叫到工商所说:“你今天要在下午两点钟之前向我们所交贰万元作为罚款,你可以先取回五件生漆去销售,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把钱交来,我们将你的生漆变价销售”。经过我向他们求情协商,最后让我先交壹万伍千元,让我取回五件生漆(500斤)。我把钱交后,给我开的收据是《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间是2007年8月30日(备注栏中注明:此联不作收据,本缴款书付款期为10天,过期无效)。
9月1日 早9点钟,梅城工商所把我叫到他们所上去,给我一份告知书,上面写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06年在陕西平利县收购生漆,并运至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等地销售,(2006年总共销生漆2560斤,销售金额计102400.元)”
我原本只在梅城镇销售共计300斤,清塘镇260斤,其余2000斤销售在新化县白溪镇张大生老板那里和新化县等其它地方,本次的生漆我是路过梅城,没有在城梅销售。10件生漆共计毛重是1009.6斤,减去包装15斤,价格每市斤41.00元总金额应该是40778.60元。
告知书中还写到“没收非法所得7680元,共计2560斤。”我从陕西省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两次坐班车费用,每市斤生漆需费用1.60元,纯利1.40元,毛利一般在叁元,两次费用需4096元,(注:1:其中在梅城镇售300斤,清塘镇260斤,毛利1680元,需费用896元,实际纯利784元。2:销售在新化县2000斤,毛利6000元,需费用3200元,实际纯利2800元)。其实我两次送货到安化县梅城镇和新化县的生漆总共2560斤,毛利7680元,减去费用4096元,实际实现纯利3584元。
9月5日 安化县梅城工商所给我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处罚结果是:没收违法所得7680元,罚款7320元。(注明:没有给我开正式罚款和没收款项的收据,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收款收据)。
最后请问各位网友们,你对此有何看法?(1)我是准备在新化县销售生漆的,安化县梅城镇工商所有没有对我进行管理和处罚的权限?(2)毛利当中开支的费用算不算非法所得?(3)他们在壹万伍千元中搞的是平分,一个是违法所得,一个是罚款(没有按什么%比作为处罚)。(4)他们将我手机扣走后,没有经我本人同意,就查看里面的信息资料并复制到他自己手机里。
谢谢大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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