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按照《劳动法》可不可以提出那些要求?
更新时间:2007-11-09 16:25:55
问题描述:
我在年轻时学会了机动车的驾驶,并练就了一手过硬的驾驶技术,在1972年3月,时年32岁的我被镇政府招工,成为当时镇政府内唯一的一位司机,驾驶着镇政府唯一的一辆卡车为国家的生产建设服务。在此后的二十九年间,我一直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任劳任怨,默默地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年华,在此期间,我曾经有几次可以转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机会,并且我的条件完全符合,但由于我性格耿直,不会溜须拍马,就被一些人给耽搁了。到了1999年3月8日早上,政府新领导上台三把火,没有任何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告知我被辞退,将我这位为党和人民付出了近三十年青春,马上就要到花甲之年的老人辞退了。辞退后告知,我什么待遇都没有,工资上没有任何补偿,更别提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了。
辞退后我到市劳动局找过,他们拿出一本《xx市事业单位干部管理条例》告诉我,由于我没有正式合同,属于临时工,镇政府虽然用我近30年,但没有和我签订合同,我连合同工都算不上。只能算是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临时工。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