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律师:就我這種情況,按照開發商的規定,事實上他給我的房價已經計入了入伙費,現在還叫我交額外的入伙費,1,他是否屬於不符規定和法律的重復收費?
更新时间:2007-11-06 09:07:32
问题描述:
我在2007年3月31號在珠海斗門簽訂合同買了一套商品房,但開發商給我的認購書上實際是叫我4月1去簽訂合同,但因為我4月1有事,所以提前到3月31號去簽的購房合同.最近收到開發商入伙通知:規定4月1起簽訂合同買房的就不再交入伙費,4月1前的就必須交入伙費,解釋為因為4月1起簽訂合同的他們已經把入伙費計入了房價中.見下:
開發商發給我們全體買房人的信函,其中提出: “自2007年4月1日起,本公司对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这与广东省物价局最新颁布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吻合,而且施行的时间定在自2007年4月1日起,比新规则实施时间更早。” 從中可以看出,只要開發商要求4月1日簽訂購房合同的,他們在房價中已經加入了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即已經計入入伙費.不得再另外收取.而我的認購書上寫明要求我4月1日簽訂購房合同的,也即是說:我的房價中已經計入入伙費.不得再另外收取. 問題出在我有事提前了一天去簽訂購房合同,這樣我的購房合同上就要求再交入伙費.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