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1、百事饮料(广州)有限公司这种操作是综合计时工作制所允许的吗?2、按照现行劳动法规,我是否可以得到2个月的工资及其他经济补偿?3、公司有权单方面将我的加
更新时间:2007-10-22 20:52:26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8月进入百事饮料(广州)有限公司质量部任职,由于工作量较大和人员配置不充足的因素,经常需要加班加点。公司以公司已被审批“综合计时工作制”及岗位定位为由,不支付加班费(法定假期除外),而要求我们自己在完成工作的前提下安排补休。由于工作限制,加班工时根本无法调休,2006年初,公司以已超过公司规定为由,将我几十小时加班工时及部分带薪年假报废。
而自2007年开始,上一年度的加班工时被公司允许跨年度补休。但至2007年9月,我还有240个小时的工时未能调休。9月28日,公司因为我们回复邮件抗议公司发出的“关于年假与补休”(该邮件规定,有加班公司的员工当月不审批休年假),以““不适应环境、不合适老板的要求、工作不主动、不会寻求资源解决问题。”为由,将一纸解聘书摊在了我面前,并告诉我第二天再也不用回去上班了。
我签了那份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协议。公司告诉我说:1、公司在10月份照常给我支付工资和各项社保;2、240个小时的加班工时将按照1.5倍的工资结算加班费,并纳入10月份的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我要求公司必须给予我服务满两年的2个月工资补偿金及延迟发放加班费的经济补偿,公司以现行劳动法没有此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并且说,公司发给我10月份的工资和按1.5倍计发240小时的加班费已经是高于劳动法规的表现,他们可以单方面将我的加班工时用于抵扣10月份167个小时的正常上班工时,剩余的才计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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