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情况,绿地集团无人对此负责,找销售员,他们说无法处理,负责人又躲着,手机号码也不肯给我,这样的话我是不是只能起诉对方吗?胜算大概有多少?不胜感谢
更新时间:2007-09-24 13:00:53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9月13日看到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发送的**公寓的广告,对其三房比较感兴趣,于是和妻子两人于9月14日前往该公寓的售楼中心看房。经过多方比较,我们选中了其中一套三房房源,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当即拿出定购协议与我们签署,同时我们支付了5万元定金。
后发现如下问题:
1、通过对该公寓的了解,其真正开发商是上海嘉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而并非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了解是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购买上海嘉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房源既而在转手销售。
但无论宣传广告也好,订购协议也罢,都未对上述情况作过任何书面说明。
众所周知,绿地集团在上海乃至全国都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上述宣传行为很容易让人误认为该公寓是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并建造的。
基于此原因,我想取消购买此房的计划,并要回定金。
如果有可能的话,是否能对其误导的行为提出索赔?
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我认识到,定金属于签约定金,而不是履约定金,所以定金只能约束我与开发商去签约即可,是这样吗?
但此时,我又发现了第2个问题
2、在定购协议中的特别约定上写着:甲、乙双方在签定本订购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明示了本项目销售使用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样本;乙方已充分了解并确认无异议。
也就是说,即使我履行签约的义务,但也无法因合同的磋商而致使合同不成立?那样的话定金还是被没收的?
但事实上,该合同的样本并未提供给我们看过,更别谈乙方充分了解并确认无异议。
9月22日,我们根据定金协议的约定去了售楼处,在查阅买卖合同时,我提出了关于贷款的补充协议,但对方不认可,负责人甚至在协商中途神秘消失。为了证明我们履行了去磋商买卖合同的义务,不得已拨打了110,做了笔录。
定金协议上写着因为乙方的原因未予签约即视作乙方自愿放弃认购,定金不予返还。合同磋商不成导致合同无法签定,难道就一定是乙方的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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