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一次性处理后,和煤矿的劳动关系还有吗?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是不是独立于这个调解书之外,还需要另需赔偿?谢谢
更新时间:2007-09-04 22:47:42
问题描述:
新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申诉人:新泰市**煤矿,地址市:市小协镇
法定代表人:包*,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
杨*,新泰市华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诉人:马*,男 汉族 市**煤矿职工
委托代理人:阴*,石*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3级伤残,b级护理
2005年申诉人于2005年6月向本委提出申诉。
调解结果是:
一 申诉人**煤矿,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2006年1月20日分两次支付被诉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攻击191870.4元(第一次支付日起是2005年10月20日,支付金额是95935.2元;第二次支付日期是2006年1月20日,支付金额是95935.2元)
二 申诉人放弃其他一切工伤待遇权利
三 处理费200元,申诉人,被诉人各承担100元。申诉人已经垫付处理费200元,有被诉人执行本案时直接给付申诉人100人。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为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xxxxx
2005年9月23日
书记员:xxx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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