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已离婚,其子和其乙的前妻共同生活,法院是否应让其子参加到诉讼中来?2、本案中,我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3、在乙住院期间,因其生活困难,乙的弟弟曾向我单位借款用于为乙交医疗费,且乙死后,
更新时间:2007-08-10 17:18:55
问题描述:
2006年2月,我单位因办公场所需要部分改造(包括做几个工作台、办公室隔断以及部分电路改造等),就找到自然人甲,由甲负责该项目。甲及其雇佣的人将该工程完工后,我单位发现由甲负责施工的走廊及职工宿舍的电路有问题,就要求甲来整改。2006年8月2日下午,甲和乙一起来到我单位,乙站在自制的梯子上(甲在旁边)在走廊中切断电线,切到最后一盏灯时,乙从梯子上坠下,被我单位和甲送到医院,手术很成功。但术后第七天,乙突然死亡,经医疗鉴定为肺栓塞。现乙的母亲以乙系为我单位从事雇佣活动时死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单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死亡赔偿金等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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