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这样的规定是否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跟上位法冲突,这样的规定有效力吗,仲裁或法院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候是否可以直接适用省政府这样的规定?目前我们浙江义乌仲裁都是按省政府的这个文件裁决的
更新时间:2007-11-08 15:18:38
问题描述:
去年我上班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赔了90%的损失(法院判),今年我认定为工伤,后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现我准备申请仲裁。我网上看到很多法院判决的案例都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而听说我们浙江是按差额补偿的方式处理的
请问律师同志: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 的司法解释》的第12条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而我们浙江省政府03年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通知的第二项第八条又这样规定:职工因工伤事故或其他原因被认定为工伤的,按总额差额补偿。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