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再三的托词,怎样才能更有效地索回试用期薪水?哪些法律规定将有利于该事件的解决?
更新时间:2007-08-07 08:52:3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主要想咨询一下“关于员工在试用期1个月内离职,单位是否可以以某种借口不支付员工已发生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事情发生在任职的原单位,在试用期过程中,一方面,单位在20天之内(离职时累计时间)并没有给配备工作相关的硬件设施,譬如电脑设备,在此过程中,本人完全是依靠自带设备开展相关工作;另一方面,公司给的薪酬待遇实在很低,所以,在无奈之下,我选择了辞职。后来,和单位部门领导进行了沟通,强烈要求返还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经过财务部门的应诺,说是给于补发,可是到现在仍没有见到实际现金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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