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咨询过劳动仲裁委,但他们意见不明。请帮忙出出主意,谢谢!
更新时间:2007-07-31 00:04:08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职工,,中途因固于2002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6年,2006年3月假释,服刑期间原所在企业未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原所在企业于2005年1月宣布破产,2006年9月后破产终结,原企业职工由收购方(贵阳市工业投资控股公司)整体安置。他现在有权利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并不发放安置费吗?(他已解除其他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发放安置费)
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已明确地将我的名字(同其他职工一样)列入了分配清册名单中,并已经法院裁定。但收购方以他是原企业的主管部门为理由,现在采取对我开除不予安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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