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交这5年的社保(单位补交部分)?2.因为是做销售工作,有些超市跑店,所以帐结不了,该损失是否由我承担?3.公司是否应该对我有赔偿金?
更新时间:2007-07-13 15:51:12
问题描述:
本人与2002年7月进入一家私营公司做销售工作,直到2005年7月份公司才交的社保,而且属于个人全部承担,所签的劳动合同仅仅是一种形式,而2007年7月8号,因为公司确实效益差面临转行领导口头要求解除合同,在此一个月前我也曾经口头向领导提过,但领导没有同意,要求我继续作公司的收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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