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的是:1、如果对方延期迁出户口,卖家的违约责任如何定,能否要求卖家赔偿;2、如果对方不迁户口我肯定会留部分尾款不交给卖家,这样我是否也违约了?如果是,我的违约责任又如何定?(合同规定我
更新时间:2007-07-08 20:19:2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最近我买了套二手房。当初签购房意向书时没有约定采用交易中心资金监管的方式付款,但后来的买卖合同中已说明要采用资金监管,而且卖家也在交易中心签了资金监管协议。现在卖家以此为理由说我违约,要求延期迁户口,说因为我钱晚到他帐户(采用资金监管的的方式付钱,其中首付款32万须在产证出来后由交易中心才会将钱划入卖家帐户),使其买下一套房子延后,没有产证无法办理户口迁出(事实是:当初卖家说户口是迁至其夫人母亲家的,所以新产证的延期并不能成为其延期迁户口的理由;同时卖家的户口迁至何地,在合同中并未说明,只约定了户口迁出时间7月15日前)。
我所签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子交接规定了时间(7月15日前)和违约责任;但户口的迁出只约定迁出时间而没有说明违约责任;同时在我的付款规定上,最后的3万尾款只说明了在7月15日前须付给卖家,而没有说明付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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