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厂方支付他工资实际收入的30%为小孩子的抚养费,并一次性给付。(当然是除去社保已付的920元),如果说可以的话,现是有没有过了追诉时效?
更新时间:2007-07-10 22:25:07
问题描述:
我老公是绵阳**集团的员工,1999年到厂里参加工作,2004被派到上海驻点销售,在2007年1月12早上8.00在办公室突然猝死,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7年1月14凌晨1.00死亡,厂里给职工买了工伤保险.2007年2月5日劳动部门正式认定为工伤.并按交费工资920的30%给女儿(现在三岁多)支付抚养费.因为销售人员多(厂里共有200个销售人员)工资于6月份才正式结算完,以前是每月预付一千多到两千多的工资,在年终的时候,又预付了一万元,在6月份结算完毕时再补发了两万元。总的一年工资收入是五万多。(除去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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