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要求厂方支付920至他实际工资收入的差额的30%为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可以现在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主要问题是他的工资是现在才结算完以前跟本没有标准可以对比。
更新时间:2007-07-01 11:07:32
问题描述:
我老公生于1975年,于1999年厂里上班,2004年11月派往上海销售分公司,做销售员,2007年1月12上午8.00在办公室突然猝死,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7年1月14日凌晨1.00死亡.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是2007年2月5日.厂方在5月20左右交付社保局付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77350元(包括伤葬费)厂方在交职工工伤保险是按920的标准。而我老公在去年的一年工资收入为5万多人民币,(除去保险及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主销售人员的工资结算复杂,于2007年6月才完全结算完毕,我们有一个三岁多的女儿,需要抚养,但是社保只按920的工资支付的抚养费,与他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相差很远。
他的工资支付方式是,每月预一定工资,年终统一结算,厂里销售人员过多现在才结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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