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及物权法都有对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请问此规定是否是二个前提,一
更新时间:2007-06-21 02:24:13
问题描述: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及物权法都有对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请问此规定是否是二个前提,一是项目性质是“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是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符合的情况下不得抵押?比如,自然人投资的公用设施是否可以抵押?还是所有的“公用设施”都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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